内容来源于《中国建材报》2023年8月28日
舟山海洋文化艺术中心渊二期冤 王志强/供图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可靠
作者:曹征富
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是指防水材料在生产、施工和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内满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和功能需要,预防和阻止防水工程结构缺陷渗漏的性能。
01 无挥发和无老化风险的防水层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是一种可促使混凝土持续水化、自我加强、自愈合的无机防水材料。产品中特有的活性化学物质利用混凝土本身固有的化学特性及多孔性,在水的作用下催化混凝土中水泥和其他化学物质或以水为载体在混凝土中渗透,产生不溶于水的结晶体,填充和封堵混凝土凝固后形成的孔隙、毛细管道和细微裂缝,阻止来自不同方向的水和其他液体渗入混凝土结构内部,增强混凝土的抗侵蚀能力和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达到永久性的防水、防潮效果。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分为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内掺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剂、混凝土缺陷修补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和混凝土快速堵漏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主要特点:
02 可自行愈合修复高于国家标准的混凝土结构裂缝
通过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国内外的发展、技术原理、实验室和工程现场自愈合性能数据及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单独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 18445-2012)、经检测具有裂缝自愈合性能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才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防水工程,不仅可以达到不渗水、结构背水面无湿渍的一级防水设防要求和满足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同时还具有施工便捷、减少构造层次、缩短工期、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等优势,可催生系列创新技术,形成更完整的防水防护体系。
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其应用技术的防水工程,不仅在工程验收时不渗不漏,在使用过程中也可通过自行愈合修复高于国家标准允许的混凝土结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的裂缝。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自动愈合修复结构裂缝的性能可检测、防止裂缝渗漏的防水效果可验证、工程防水过程自动愈合修复结构裂缝渗漏免于维修可观察,防水安全性靠;国家现行标准规定防水混凝土为一道防水设防措施,在原防水混凝土中内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作为新设的一道防水设防措施,并可达到不渗水、结构背水面无湿渍的一级防水设防要求。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生产、施工和使用中安全环保,有利于保障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符合国家节碳、减碳的政策要求,符合消费者经济效益需求,应在防水工程中积极推广应用,给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应用技术安全性给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结论,为在防水工程中大力推广、积极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给予重要技术支持,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03《防水通规》推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发展与应用
发展耐水性、耐久性、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施工便捷、低碳环保、应用效果良好的防水材料,一直是防水行业追求的目标。欧美国家在二战时期就已大量使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我国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逐步在防水工程中应用,由于其质量可靠、使用寿命长、施工便捷、节能环保、经济合理、应用效果良好等特点,越来越被行业了解、熟悉和认同,工程应用也越来越多。
2022 年 11 月,北京、上海、海南、深圳、陕西等防水行业专家现场实地考察、调研了9个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工程应用案例,收集了 970 个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应用工程信息,在施工管控点、价格、工期、防水效果、渗漏治理难度等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工程应用效果普遍良好。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颁布实施,扩大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应用范围,大大增加了材料用量,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及应用技术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
任何一种防水材料都不是万能的,都不可能包打天下。笔者在积极倡导发展和推广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技术的同时,从来不反对柔性防水材料和其他防水材料的发展与应用。建筑防水材料选用应符合因地制宜、优胜劣汰、择优选用的市场规律。守正创新,融合发展,使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能在促进建筑防水技术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防水工程质量方面发挥应有作用,这是我们的初衷。
从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生产、经营、施工的防水企业,应珍惜机会,把握机遇,促进该技术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继续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重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做好售后服务,提供完整的防水系统,对工程负责,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让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在防水工程中应用越来越多,应用效果越来越好,更加完善完美。
(作者系中国建筑学会建筑防水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
『防水通规』之我见
作者:张道真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以下简称《防水通规》)第 2.0.2 条规定,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第 3.1.1 条规定,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两条相加,意思简单而明确:防水与结构同寿命。因此,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体系几乎是唯一题解,无需再做复杂的题解。
在工程实践中,如果无法施加外设防水层时怎么办?编制组在标准宣贯中给出的办法是,全刚自防水体系为符合《防水通规》第 1.0.3 条规定的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须由专家评审,并在下级标准中进行专项规定。
笔者认为, 首先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并非创新,该材料在国外的发展已经超过 50 年,国内也有 10 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内多个省份都编制了相应的地方标准和图集。近几年还编制了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团体标准和图集,只是还没有纳入国家标准中。现在被认定为创新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施工粗糙,需再加外柔性防水材料;二是变形缝应刚柔结合。
然而,施工粗糙首先涉及到防水卷材,其次才是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
与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配套的变形缝构造早已完成研究,正在深化应用实践,相关技术已有大量工程实践成功案例的支持。若有政策支持,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会有迅速的发展。但变形缝的节点构造技术与大面积设置柔性防水层没有直接关系。
其次,需要在下级标准中进行专门规定。目前各方的共识是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最低的;团体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
但是,《防水通规》因挂了一个“强”字,盖了帽儿,下级标准再高不合理。其余下级标准没有“补充”的必要。
我们应当关注两个现象:一是大力推进的许多工作,是要求所有规范、图集向《防水通规》高度去统一,不问对错,若用“剿灭”二字,似也不过分;二是若按《防水通规》设计,质量问题由通规(国家)承担责任,按地方标准设计,质量问题由地标(个人)承担责任。但是实际上,这种后果均不成立,承担责任不是一句空话,如果落实到钱,规范能赔钱吗?国家能赔钱吗?《防水通规》规定过于具体,设计院学《防水通规》时,可能会放弃要旨和原理,必须死扣字眼,这样就有违初衷了。
因此,《防水通规》的争论已然不是技术问题,纠缠字面含义更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防水通规》中 4.2.1 的第 2 款,笔者曾建议做以下表述:“叠合式结构的侧墙及其他无法外设防水层的部位,应全部或局部采用内掺自修复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并与本体可作柔性外防的部分进行有效搭接(扩大自防水混凝土与防水混凝土的搭接面积),形成连续防水。对明显无法作外设柔性防水层的工程,《防水通规》采取不理睬政策,迫使一些实际工程自己想办法,办法之一就是绕行。
笔者遇到的几个典型实践,其地下室全部或局部采用全刚性自防水混凝土体系,绿色低碳,效果良好,正待进一步跟踪观察,总结评估。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原文内容如下: